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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海全与邹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全,邹凯东,杨海全,邹凯东,杨海全,邹凯东,杨海全,邹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163号原告:杨海全,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邹凯东,男,1976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杨海全诉被告邹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海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全负担。审 判 员 韦翔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殷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