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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第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任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任强云,池金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第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韩东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强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池金聚,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任强云、池金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4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任强云、池金聚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5号华佳梅苑xxx铺(房地权淮房字第x**号)以及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5号华佳梅苑xxx铺门面(房地权淮房字第x**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任强云、池金聚正在和解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缓对任强云、池金聚财产的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4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