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春峰与李保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22执483号李保营:你与王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春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王春峰支付389600元及利息。向王春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4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6061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解放路支行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901002008888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