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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济军与王宁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济军,王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杨济军,男,生于1961年1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省邹平县人,现住韩城市晨钟库房,农民。被执行人王宁宁,女,生于1985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桑树坪镇窑科村,村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陕058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济军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王宁宁偿还其货款9310元。(已执行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宁宁已将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8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文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