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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881徐承均与黄国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松,徐承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松,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承均,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宽,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国松因与被上诉人徐承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松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国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上诉人黄国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庞海涛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玎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