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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庆商店、周彬商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庆商店,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被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庆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203号1-4.被执行人:周彬(经营者),男,1962年3月2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北四街42号1-1-1。本院在执行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庆商店、周彬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庆商店、周彬名下的银行存款1759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