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复秋,唐上策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上策,王复秋,周贵兴,王天元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60号申请人唐上策,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王复秋,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周贵兴,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王天元,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唐上策、王复秋与被申请人周贵兴、王天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上策、王复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唐上策、王复秋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