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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国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平,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银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国平在珲春市新安街延边万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以“租车使用”的虚假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延边万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走吉**号大���牌迈腾轿车一辆后,于2016年12月28日将其迈腾轿车抵押给松原市宁江区凯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借款55000元。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涉案迈腾轿车价值为人民币14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松原市宁江区凯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缴涉案迈腾轿车发还给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刘国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国平于2017年2月16日被长春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于2017年2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解回至珲春市看守所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平在侦查阶段予以供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任某、熊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租车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及其他书证,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国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通过追赃、退赔已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刘国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世渊人民陪审员  张吉岩人民陪审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