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小康与谭波、申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康,谭波,申海英×××,王迪强,陈奇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888号原告陈小康,×××。被告谭波,×××。被告申海英×××。第三人王迪强,×××。第三人陈奇仕,×××。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陈小康诉被告谭波、申海英,第三人王迪强、陈奇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佘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