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邵宝平与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平,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563号原告:邵宝平,汉族,居民,住合水县。被告:谭峰,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邵宝平与被告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宝平、被告谭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06年9月12日至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12日被告以办厂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期限两个月,并约定以其×××号车作抵押,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口头约定月息5%。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两个月利息2000元后未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谭峰辩称,借款属实,当时口头约定月息5%,支付两个月利息2000元,未归还本金。现经济困难,希望原告放弃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7月12日谭峰以办厂资金困难为由向邵宝平借款2万元,期限两个月,并出具借条1张”今借到邵宝龙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以×××号车作抵押,期限两个月,逾期不还,车归邵宝龙所有。借款人谭峰,2006年7月12日”。口头约定月息5%,谭峰支付邵宝平两个月利息2000元。借款到期后未还本付息。邵宝平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谭峰向邵宝平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谭峰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属违约,邵宝平要求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谭峰超过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应抵减本金,谭峰还本付息情况如下:2006年7月12日借款2万元,以年利率36%计至8月12日利息为600元,实付1000元,付息之外抵减本金400元,本金剩余19600元;8月12日至9月12日应付利息588元,实付1000元,抵减本金412元,本金剩余19188元。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但邵宝平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未付利息应从200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谭峰归还邵宝平借款19188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归还之日)。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谭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忆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