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茂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房产过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现查明,我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主文载明:“一、被告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青岛市无棣路5号青岛浩翔大厦中的九套房产抵顶所欠原告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935.16万元,九套房产为四楼B户型(建筑面积73.29平方米)、五楼B户型(建筑面积73.29平方米)、7楼B户型(建筑面积73.29平方米)、三楼E户型(建筑面积179.61平方米)、三楼B户型(建筑面积73.29平方米)、十楼B复式(建筑面积121.28平方米)、一楼C户型(建筑面积99.46平方米)、一楼F户型(建筑面积99.19平方米)、一楼G户型(建筑面积142.46平方米)。上述面积系被告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最终面积以房产交易中心的测绘面积为准,按1万元每平方米多退少补。二、被告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原告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将其开发的位于青岛市无棣路5号青岛浩翔大厦四楼B户型、五楼B户型、七楼B户型、三楼E户型、三楼B户型、十楼B复式、一楼C户型、一楼F户型、一楼G户型共九处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本院认为,本案中无论是调解书主文还是强制执行申请书对涉案标的物均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故本案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关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明升审 判 员 陈钢成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