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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秀芹、郭金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芹,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50号申请人:张秀芹,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申请人:郭金明,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层1718室。法定代表人:郭金明。被申请人: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大厦B-1607室。法定代表人:郭金明。申请人张秀芹与被申请人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秀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35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35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秀芹名下位于廛河区龙泉二街坊11幢2-301号(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1)字第X151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