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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孙淦原审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孙淦,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业主大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路199号尚成东锦。主任:贺先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淦,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延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昊辰,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业主大会,住所地: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路199号尚成东锦。负责人:贺先泽。上诉人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孙淦,原审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尚成东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华审判员  邓凌志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奉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