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伟与张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张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沈营销服务部直销业务三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031号原告吕伟,男,2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告张福军,男,48岁,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沈营销服务部直销业务三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8号。负责人姚世军,公司经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64-5号。负责人马威,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诉被告张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沈营销服务部直销业务三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沈营销服务部直销业务三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伟撤回对被告张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沈营销服务部直销业务三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伟负担。审判员 张永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