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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虎、刘利霞、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陈俊虎,刘利霞,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4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负责人王福生,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海艳,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虎,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吉祥小区。被执行人刘利霞,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吉祥小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系。法定代表人高士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虎、刘利霞、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撤销(2016)内0624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