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井金凤、张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金凤,张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井金凤,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运河街。被执行人张晓雷,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运河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威海圣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晓雷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运河街**号***室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元,经威海新荣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两次拍卖,该房产由竞买人王强以第二次最高价***元竞得,并已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及被执行人租房费用后,已全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张晓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