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红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762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西环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672065843F。法定代表人:赵登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红伟,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宣化宾馆职工,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齐(宋红伟父亲),现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市宣化区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区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区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