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湖南尚官传媒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国,湖南尚官传媒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国,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湖南尚官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钟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湖南尚官传媒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尚官传媒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保国各项损失共计80825.4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湖南尚官传媒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刘保国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