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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国华、苏佩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国华,苏佩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颜国华,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苏佩琦,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