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国华、苏佩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国华,苏佩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颜国华,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苏佩琦,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