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咸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975号原告:吕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咸某,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吕某诉被告咸海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咸海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咸海艳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