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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耿亮与李为党、李二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亮,李为党,李二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183号原告:耿亮,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为党,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二勇,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亮诉被告李为党、李二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为党、李二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亮撤回对被告李为党、李二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耿亮承担。审判员  杨望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翔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