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赵极才、汪丽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赵极才,汪丽,汪庆国,高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财保2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赵极才,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汪丽,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被申请人赵极才妻子。被申请人:汪庆国,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高玲丽,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极才、汪丽、汪庆国、高玲丽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0556.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以其所有的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极才、汪丽、汪庆国、高玲丽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0556.89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30556.89元的财产或应得收益,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26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