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民初7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汇程物流中心诉燎原鞍山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汇程物流中心,燎原鞍山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民初748-3号原告鞍山市千山区汇程物流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经营者张秀琴,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环钢路24栋3单元6层60号。委托代理人陈明,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燎原鞍山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邵运蒸,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千山区汇程物流中心诉被告燎原鞍山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千山区汇程物流中心因与被告燎原鞍山工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市千山区汇程物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7元,减半收取64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鞍山市千山区汇程物流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