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43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一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一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北一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