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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存明、张奉琼、潘存进、田国琴、四川红亿酴酿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存明,张奉琼,潘存进,田国琴,四川红亿酴酿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49号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黄亮,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潘存明,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张奉琼,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潘存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田国琴,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申请人:四川红亿酴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潘存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潘存明、张奉琼、潘存进、田国琴、四川红亿酴酿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存明、张奉琼、潘存进、田国琴、四川红亿酴酿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存明、张奉琼、潘存进、田国琴、四川红亿酴酿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