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世红与晏庆斌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红,晏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红,女,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被执行人晏庆斌,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申请执行人刘世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晏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皖1822执16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晏庆斌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晏庆斌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