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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执字第00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执字第0033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科技创业园B2区6F左。法定代表人:余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城墙46号。被执行人: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石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港航管理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已履行了相关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5日,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