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永芳,李兵权,李卫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芳,李兵权,李卫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965号原告:方永芳,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蓼江镇陈家坪杨柳塘组***组。被告:李兵权,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中田村*组**号。被告:李卫文,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阳光花园*栋*单元***室。原告方永芳与被告李兵权、李卫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方永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永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方永芳负担。审 判 长 曹庚雄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