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匡敏、阮秀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匡敏,阮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匡敏,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阮秀银,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匡敏、阮秀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1432.68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匡敏在招商深圳分行开立的62×××6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46.48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阮秀银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40×××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42.73元、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2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93.37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77482.58元。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将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30.88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77351.7元已退还被执行人,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