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焕章与张志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焕章,张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田焕章,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张志文,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