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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鹤山市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龙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75号之一原告:鹤山市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建设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839729。法定代表人:黄坤禧,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萍,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沣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一建机修厂内,注册号:430406600053066。经营者:龙林,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龙林,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71.50元,由原告鹤山市联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71.50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黄锦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伟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