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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斌,廖淑媛,廖成丰,黄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灵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长观,该银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龙胜镇右龙街24号。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银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桂黄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该银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大村门开发区荆风路**号。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该银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银行董事长。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俸柳松,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3号奇峰小筑翠峰苑9-1栋A-1-2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廖淑媛,女,瑶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执行人:廖成丰,男,汉族,1950年2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黄桂珍,女,汉族,1950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斌、廖淑媛、廖成丰、黄桂珍(2015)桂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成丰、黄桂珍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其应承担的14.0856万元的付款义务,余款由被执行人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斌、廖淑媛负担。因本市范围内涉被执行人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均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的主要收益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桂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其中判决第二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罗润民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