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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宋秀英、贾在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宋秀英,贾在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宋秀英,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西葫芦素村199号。被执行人:贾在和,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西葫芦素村19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郜秀敏与宋秀英、贾在和借款合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秀英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19幢2单元21层22101号房产(预售证号:2011066,合同登记号:Y11081203)。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执行人已将贷款归还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秀英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19幢2单元21层22101号房产(预售证号:2011066,合同登记号:Y1108120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世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