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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9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汲长文与朱学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长文,朱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汲长文,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林场场长,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朱学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汲长文与被执行人朱学民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学民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鹤北林商初字第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褚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