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9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汲长文与朱学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长文,朱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汲长文,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林场场长,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朱学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汲长文与被执行人朱学民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学民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鹤北林商初字第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褚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