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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801号原告:苗某,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县。被告:李某,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现住杜尔伯特县。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苗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被告李某已经偿还欠款,原告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