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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安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已于2016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本金、违约金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本案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55.7元,本院依法扣划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