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与章淇勇、章津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章淇勇,章津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341号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翰文(特别授权),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淇勇,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章津玮,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淇勇、章津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单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芷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