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北范村。组织机构代码:59034286-X。法定代表人刘立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386342-7。法定代表人贾循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0348.9米、扣件9810个;二、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4075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象山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昌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194075元并返还钢管10348.90米、扣件9810个,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伟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