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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儒会与唐崇先吴玉华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儒会,唐崇先,重庆怀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吴玉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74号申请人:邓儒会,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唐崇先,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怀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号1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7862453L。法定代表人:唐从兰。被申请人:吴玉华,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邓儒会与被申请人唐崇先、重庆怀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吴玉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崇先、重庆怀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吴玉华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