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642苏州小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景鸿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小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景鸿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42号原告:苏州小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琪,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景鸿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小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景鸿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起诉至我院。经审查,虽然被告苏州景鸿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苏州市××街××号,但被告实际已不在该工商注册地办公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588号赛格电子市场B1006室,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