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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刘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144号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忠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玉海,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