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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灿星,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刑初90号自诉人白灿星,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人杨凯,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自诉人白灿星诉被告人杨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杨凯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自诉人白灿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白灿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白灿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维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