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宜化与被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宜化,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0号原告:梁宜化,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阡东镇梁家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号*层。注册号610000100138709。法定代表人:郝志龙。原告梁宜化与被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宜化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宜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宜化撤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5元,下余26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妮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