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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钱惠新诉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惠新,张泉妹,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周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2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钱惠新,男,195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泉妹,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4层412室。法定代表人陈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兴旺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德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周峰,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再审申请人钱惠新、张泉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森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周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8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钱惠新、张泉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惠新、张泉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惠新、张泉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