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橡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橡胶公司,朝阳航橡轮胎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保108号申请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橡胶公司被申请人朝阳航橡轮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橡胶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航橡轮胎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橡胶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根据(2017)川01民初2546号之三、之四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朝阳航橡轮胎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朝阳市分行三燕支行开立的(XXXXXXXXXXXX)人民币账户。二、对被申请人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台唐山分理处开立的(XXXXXXXXXXXX)人民币账户。如需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为100万元。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迟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