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李仁豪、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豪,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094号申请人:李仁豪,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委托代理人:叶碧桃,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3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孔应祥。申请人李仁豪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986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6-11号楼地下室-1层车位482-483号(不动产权证号020019059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并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仁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价值20986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6-11号楼地下室-1层车位482-483号(不动产权证号0200190594)。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