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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沈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沈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11043号原告:王卫国,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人民日报社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沈韬,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植企业集团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纳(被告之妻),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卫国(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沈韬(以下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1号楼610号房屋(下称610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1号楼710号房屋(下称710号房屋)所有权人。2017年2月13日,原告爱人发现厨房屋顶开始漏水,于当日晚敲被告房门,但被告拒绝开门。后经物业公司告知是被告室内厨房通道厕所的自来水管开裂导致漏水。此次漏水持续一周,导致原告屋顶、墙角装修毁损、厨房橱柜变形,抽油烟机目前能使用,但影响了使用寿命。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是6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我是7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2月14日上午,我才知道家中卫生间自来水管漏水,并于2017年2月19日进行维修。同日,我与原告联系告知已经维修好,原告称有损失需要赔偿,我要求明确损失情况,但原告一直没有回复。原告主张抽油烟机并没有完全损坏,也不能证明与漏水有关系,因此原告主张更换,我不认可。我认可此次漏水导致原告屋顶、墙面受损,但受损面积不详,原告主张价格过高,我同意给付300元。原告主张橱柜的损坏,我只认可漏水导致水渍,但不能确定是否造成厨柜门无法关闭,且原告主张价格过高,如果与漏水有关系,我方同意给付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610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居住使用系710号房屋。2017年2月13日,710号房屋自来水管道漏水导致610号房屋被浸,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判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卫国财产损失四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王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天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