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晓丹诉崔明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丹,崔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73号申请人赵晓丹,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崔明远,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崔明远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单独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东风路102号瀚城星苑小区**(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崔明远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赵晓丹单独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东风路102号瀚城星苑小区**(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