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81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淑兰、母凤祥与王山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兰,母凤祥,王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58年4月8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母凤祥,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铁力市。委托代理人:詹万君,系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山春,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兰、母凤祥与被执行人王山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