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蔡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增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5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增兰,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蔡增兰请求撤销《大邀铺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五批人户分离部分)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蔡增兰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村民委员会拒绝在《大邀铺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五批人户分离部分)上盖章或负责人签名,以及无法出具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大邀铺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五批人户分离部分)系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本案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审��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增兰请求依法撤销《大邀铺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五批人户分离部分)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蔡增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